关于对部分小客车实施限行的通告(试行)
为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2019年8月1日0时起,对在本省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的非本省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小客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进入海南省道路行驶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须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窗口方式办理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行总天数不超过120天,可多次办理。
二、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三、未办理登记、通行证或通行证超过有效期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时段、路段、区域实施小客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周边设置禁令标志,并通过增设、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大执法力度。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及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七、本通告限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通告。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