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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 | 2026-03-12 12:38:28 | 阅读:12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6年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广大消费者: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等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所购新车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市县,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海南省开具或办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所购新车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五条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具体申报路径及开始申报时间将通过海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和“海南商务”微信公众号另行公告),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须包含该车在2025年1月8日前注册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信息及最近一次转让登记信息的全部内容,包括第1、2、3、4页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

第六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海南省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 特别说明

第七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九条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两类只能选择其一,且只能享受一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审核兑付

第十条申请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材料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而无法通过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人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海南省商务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补贴申报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申报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应根据提示及时修改,通过原申报渠道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因个人原因造成提交申请或材料补正逾期的,无法再享受补贴。

第十四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补贴资金至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发放结果通过海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和“海南商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进行重新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主动退回补贴资金,对未及时退回的,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对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机构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申请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所涉销售机构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资格和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

第十七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海南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存在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活动补贴资金异常增长、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等情况时,有权提前终止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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