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自律公约经2025年9月1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开始实施。现将全文公布如下: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二手车行业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能力,维护二手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防止行内不正当竞争,维护二手车行业各相关方的利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和各经营主体朝着依法、诚信、公平、有序的健康方向发展,树立行业新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行业遵循“遵法规、守合同、恪诚信、树文明、讲礼貌、筑形象”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中的二手车企业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五条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依据《章程》的规定,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企业设立和运行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行业企业遵纪守法开展经营。
第六条 从事二手车经营企业应按商务部要求,在商务部网站上备案并按时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数据。
第七条 协会所有会员单位都应积极参与行业发展的谋划,献计献策,参与行业结构调整。
第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用工素质和培育管理人才。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推广经营管理经验和方法,推动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推行和要求二手车售前质量检测、认证及售后的延保服务,积极推行行业统一使用标准《二手车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车辆信息表》。
第十条 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到省内外、国外同行业学习考察;引导和促进省外企业到本省有序交流和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二手车企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资料、配合行业基础资料和信息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以供协会研究汽车流通规律、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我省的二手车流通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本行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二手车企业运作提供指导。
第十二条 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二手车企业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或投诉时,能自觉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和省二手车行业协会的调查,尊重调查事实,自觉接受监督和调解,认真履行处理结果,维护好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弘扬正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使行业正能量在社会上得以不断扩大和影响。
第十四条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设立社会咨询和投诉电话和网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行为公约
第十五条 二手车企业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执行行业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二手车企业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互联网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二手车企业应维护互联网的安全,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事项,文明、公正使用互联网,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本行业二手车企业经营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要求建设和备案,未达到要求的应完善和维护。
第十九条 二手车企业严格按本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不准超范围经营或违法经营。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严禁超越范围违规开具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开票,不得跨区域开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未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市、县,遵循消费者自愿原则就近开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只能开具本企业自身经营的二手车的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个人二手车时,可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给个人。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为准)
第二十条 二手车企业之间应多交流、多合作,实现双赢,不能以相互诽谤、诋诿的形式进行竞争。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企业应当诚信经营,诚实守信,不能以行贿、回扣、哄抬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企业有自觉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企业有向二手车行业协会反映情况,要求行业协会协调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企业应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制订交易管理规则;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企业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收取服务费、佣金等费用时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企业不得经销、买卖、拍卖和经营禁止交易的车辆,发现禁止交易车辆应立即向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企业对其经营场所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查验交易车辆及其证件,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不能弄虚作假,违规开具发票。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对交易车辆“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
第三十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造成经济损失,卖方应赔偿。买卖双方产生交易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二手车企业在收购和销售车辆时,不得无故拒绝试车(或试驾)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购买方之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并在展区显要位置明示《车辆信息表》,以及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第三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清单,并建立售后服务“一车一档”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到车辆报废。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经纪机构或经销企业出售二手车,二手车经纪机构或经销企业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不得擅自降价出售委托车辆;增价出售时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五条 经纪二手车应对所委托车辆的质量状态了解和查实(检测或认证)告知买方,不得故意隐瞒车况,对车辆质量承保。
第三十六条 经纪二手车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活动时,拍卖人应按委托人提供的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提前展示拍卖车辆,应通过报纸或者其它新闻媒体发表拍卖公告,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车辆信息》中不得故意隐瞒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包含检测和认证),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或质量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泡水、火烧等状态和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二手车评估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或水平。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惩罚机制
第四十条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设立违约举报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并视违约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处理违约事宜。
第四十一条 二手车企业违规的惩戒方式有如下:
(一)约谈和协会内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本协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告诫通报,列入黑名单。
(四)由行业协会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取消其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资格;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档案或纳入失信名单。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约》,将给予相应处罚:
(一)有违约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约谈和协会内警告。
(二)经约谈和协会内警告处分后,警告2次仍拒不改正的,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处分,列入黑名单。
(三)虽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坏影响,但情节较轻的,给予行内通报批评处分,2次通报处分仍不改正的,则在本协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告诫通报,列入黑名单。
(四)严重扰乱行内正常经营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书面告诫2次仍不侮改,由行业协会或会同属地市县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向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取消其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档案或纳入失信名单。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为鼓励二手车行业单位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行内经营秩序,协会每2年在会员中评选一次年度“诚信单位”, 对获奖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宣传。具体评选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实时向会员并通过会员传递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会员及本行业的意愿和请求,并对会员及本行业企业遵守行业自律准则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由协会牵头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自律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负责对会员及本行业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做出鉴定,对会员及本行业企业的自律信用做出评价结论,并向协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行业自律行为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及行业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有会员二分之一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联名提出,方可研究修订,再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5年9月1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