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文件
琼商务建〔2015〕207号
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
主体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我省商务、公安、工商、国税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商务建[2015]191号)和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管理,维护二手车行业秩序,现将有关备案及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专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条件后向省商务厅备案。市场建设标准参照琼商务建[2013]99号文中第五大点第3、4、5、6、7款执行,市场建设完工后,须向省商务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勘验表,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car/填写。);
(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在“企业名称”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并在“经营范围”栏写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复印件一份,须与原件核对);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证明(租赁场地应不少于6年);
(四)法定测绘资质单位测量绘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整体相连的经营场地面积平面图及市场功能设置的情况说明;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能反映二手车交易市场各功能方位的图片资料(用彩印机打印A4纸图片);
(七)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八)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补充材料。如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岗位资质证明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资料。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备案前须向省商务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car/填写);
(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栏应填写本企业所经营的项目:“二手车经销”或“二手车拍卖”或“二手车经纪”等经营业务。(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三)企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依据二手车管理法规,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
(五)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须与原件核对)。
(六)经营场所、办公室、办公设备及二手车存放场地的图片资料(用彩印机打印A4纸图片)。
以上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备案前省商务厅进行必要的现场勘验,通过勘验后,予以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企业备案后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商务局要依据二手车流通的相关法律规章,对二手车经营企业实施行业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诚信经营;对从事二手车经营而未备案的企业劝其依规备案;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督促企业按规定依时报送统计信息;提醒企业更换法人、经营地点搬迁、联络方式变换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登记;适时联合公安、工商、国税等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企业开展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二)及时查处违规违法企业。各市、县商务局应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凡接到举报,均应区分情况调查处理,对违规但对社会影响不大的企业,应提出整改意见,记入诚信档案。对社会危害大、影响坏的企业,应展开深入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向省商务厅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省商务厅接到报送材料后,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复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工作检查发现已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复核,已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省商务厅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厅网站公布,并告知省公安、工商、国税等相关部门;不属于商务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并提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各市、县商务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至20日内,将属地二手车行业的监管情况书面报送省商务厅。
(三)《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琼商务运[2006]252号)同时作废。此前备案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海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地 址:海口市国兴大道省政府办公楼二楼201室
电 话:65330684
传 真:65357245
邮 箱:hnqclt@163.com
附件:
海南省商务厅
201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