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管理的通知
琼商务运(2008)378号
各市、县商务局、公安局、国税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我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务运[2005]386号),对规范我省二手车经营管理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不断扩大、交易量的增加,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事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二手车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领取、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主体
根据《办法》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具有领取、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主体是依法取得资质的下列三种企业: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
以上均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省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国税部门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未具上述资质的其他企业,不能领取、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有关事项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必须认真查验以下事项:
1、确认卖方身份、交易车辆的身份合法有效;
2、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其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证明名称一致,属于委托出售的,应提供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不属于《办法》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4、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5、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机动车),应附有资产处理明证,并按有关规定经过鉴定评估,提供鉴定评估结论书;
(二)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二手车应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四)交易二手车应建立书面和电子档案;
(五)发现非法车辆、伪造变造牌证、擅自更改发动机号和识别代号等情形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六)取得二手车拍卖资质的企业,举办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必须按 《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七)交易完成后,应告知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持法定证明、相关凭证等在30日内向公安车管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职权范围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服务、管理职能,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对经纪机构,消费者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应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市、县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应遵守属地交易规定,只能对本行政区域或本经销企业销售的机动车进行交易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未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市县的机动车,按就近便民和车主自愿的原则,可由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该经销、拍卖企业本身销售、拍卖的二手车取得收入时开具,不得为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的消费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填写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在交易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准确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设置的栏目和下列规定进行填写,错误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的发票,或者发票有涂改的,一律无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内容要符合下列规范: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二手车卖主向买者直接交易或卖主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车辆。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买方单位/个人”栏,应按买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对“买方单位/个人地址”栏,应按买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填写“×××买方单位或×××买方个人相应的地址”;对“卖方单位/个人”栏,应按卖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对“卖方单位/个人地址”栏,应按卖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填写“×××卖方单位或个人相应的地址”;对“二手车市场”栏,应填写清“×××二手车市场”或被工商注册确认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资质”企业的名称;对在落款“开票单位(盖章)”处,应加盖“×××市场”或有“二手车市场经营资质”企业的发票专用章(见附件2)。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限于本企业收购和销售本企业的车辆取得收入时开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买方单位/个人”栏,应按买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对“买方单位/个人地址”栏,应按买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填写“×××买方单位或×××买方个人相应的地址”;对“卖方单位/个人”栏,应按卖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名称填写“×××经销企业的名称”;对“卖方单位/个人地址”栏,应按卖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填写“×××经销企业的地址”;对“经营、拍卖单位”栏,应填写与该经销企业一致“×××经销企业的名称”;对在落款“开票单位(盖章)”处,应加盖该经销企业“×××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见附件3)。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限于本企业拍卖二手车取得收入时开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买方单位/个人”栏,应按买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对“买方单位/个人地址”栏,应按买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填写“×××买方单位或×××买方个人相应的地址”;对“卖方单位/个人”栏,应按卖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名称填写“×××拍卖企业的名称”;对“卖方单位/个人地址”栏,应按卖方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填写“×××拍卖企业的地址”;对“经营、拍卖单位”栏,应填写与该拍卖企业一致“×××拍卖企业的名称”;对在落款“开票单位(盖章)”处,应加盖该拍卖企业“×××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见附件4)。
五、规范交易转移登记
(一)二手车完成交易后,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在30日内应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公安车管部门受理已交易的二手车申请转移登记时,除按法律、法规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和查验车辆外,还应认真审核车辆交易区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与印章及填写栏目是否符合上述规范,符合的方可受理。
六、加强监管
(一)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具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和拍卖企业,建立名册清单,由省交警总队下发各车辆管理所和市县交警大队车管部门,为其办理转移登记审核《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提供依据。二手车市场和经营主体有变化的,随时进行更新下发,各车辆管理所和市县交警大队车管部门应按最新名册清单进行审核,确保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的规范有序。对违反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车管部门不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国税部门严格执行发放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以及对销售、拍卖企业所销售、拍卖的二手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执行(除符合免税规定的外),严格《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并实行不定期抽检。如发现有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列入违规名单进行披露,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对初次违反规定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再次违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在交易二手车时,必须诚信、守法经营;公安车管部门应认真对各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经营行政区域和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审查,要求交易的二手车必须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国税部门应加大对现有规定的执行力度,并逐步实现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网络全程监管。
七、相关事宜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仍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税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2006年第22号公告)及我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务运[2005]386号)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市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5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具有资质的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和拍卖企业名单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市场填写样式)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经销企业填写样式)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企业填写样式)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海南省商务厅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海南省公安厅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二OO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