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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Used Car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 (缩写:UCIAHP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性质是由海南省从事各类二手汽车行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公司、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汽车市场从事二手车工作的从业人员、以及从事二手车置换等相关业务的单位、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我省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公正、诚信、协商、服务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二手车汽车流通企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促进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社团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海南省商务厅的行业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省的规章及本会章程,协助政府维护行业稳定;研究我省二手车行业发展状况并建言献策,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地方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省二手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掌握本行业基本情况,会同政府部门对二手车行业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四)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需要完善建议。

(五)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整理、汇总、报送企业基本情况,构建行业技术和信息及企业网络,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创办行业刊物,开展咨询。

(六)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行业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七)组织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实施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技术和人员整体素质。

(八)组织和举办行业展览会、促销会、推广(介)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根据需要,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下,引导有实力企业或金融公司,按有关规定开办的规范二手车行业经营实体。

(十)向全社会介绍、宣传行业,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积极与国内外同行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交流活动,开展沟通信息,互访交流、洽谈研讨与贸易合作活动。

(十二)开展有益于本会建设、发展的其他活动,积极主动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协会章程;
   (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本协会从事的事业;
 
(五)依法取得二手车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六)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海南建设,维护和谐发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天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财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12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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