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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Used Car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 (缩写:UCIAH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海南省从事各类二手汽车行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销)公司、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汽车市场从事二手车工作的从业人员、以及从事二手车置换等相关业务的单位、企业自愿结成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海南省商务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省的规章及本会章程,协助政府维护行业稳定;研究我省二手车行业发展状况并建言献策,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地方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省二手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掌握本行业基本情况,会同政府部门对二手车行业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四)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需要完善建议。

(五)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整理、汇总、报送企业基本情况,构建行业技术和信息及企业网络,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创办行业刊物,开展咨询。

(六)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行业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七)组织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实施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技术和人员整体素质。

(八)组织和举办行业展览会、促销会、推广(介)会、招商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根据需要,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下,引导有实力企业或金融公司,按有关规定开办的规范二手车行业经营实体。

(十)向全社会介绍、宣传行业,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积极与国内外同行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交流活动,开展沟通信息,互访交流、洽谈研讨与贸易合作活动。

(十二)开展有益于本会建设、发展的其他活动,积极主动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十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本协会从事的事业;
   (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商务部门备案)、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六)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八)按时参加本团体会议和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原则为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兼职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

(三)监事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聘任制除外),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社团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团体获取报酬。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开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海南省民政厅2025年12月2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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